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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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赴日技能实习生劳务派遣项目确认有关注意事项

为进一步规范赴日技能实习生劳务派遣确认函办理程序,提高工作效率,现将项目确认对象、我派遣企业需提供资料及报送方式等说明如下:

一、关于项目确认对象

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(商合字[2007]27号)规定,“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”包含以下几项内容:

1、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(地区)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;

2、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;

3、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;

4、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。

二、需提供材料

1.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》(商务部规范格式);

2.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。其中项目简要信息包括:派遣人数、入境时间、在日停留时间、工种、每小时工资、每天/每周工作时间、加班工资、所上保险、管理费等;

3.派遣企业的《营业执照》;

4.派遣企业的《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》;

5.日方接收劳动组合的“《履歴(或現在)事項全部証明書》”(最新公司誊本);

6.日方接收劳动组合的《监理团体许可证》;

7.技能实习生名单(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赴日时间、接收会社等)。

三、报送方式

请将上述资料通过传真形式发送至我处。传真号:0081-3-3446-8242。我处在确认资料无误的情况下,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反馈。若逾期未收到确认函传真,请拨打我处联系电话:0081-3-3440-2011

另外,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,部分日方组合和实习企业经营陷于困难。请各派遣企业在正式派出技能生前,再次确认日方组合和实习企业的经营状况,以免产生纠纷。

注:我处受理的日方接收组合所在地如下:东京都、神奈川县、千叶县、琦玉县、长野县、山梨县、静冈县、群马县、枥木县、茨城县。

驻日使馆经商处

2021年8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