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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动植物出口检疫制度
2003-11-17 14:07
  1、基本做法

  日本的动植物出口接受检疫有两类原因:

  (1)、对来自日本的某些植物(及其容器、包装)、家畜等,进口国政府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无害检查证明书。
  
  (2)、日本《家畜传染病预防法》规定出口某些动物,如偶蹄动物、马、鸡等须接受检疫。

  出口上述动植物时,必须接受植物防疫所、动物检疫所的检查,合格方可出口。办理防疫、检疫时,出口商须提交《出口检查申请书》。出口植物时,须于出口日前10日申请,要求在动植物所在地检查时,须提前30日申请。检疫人员检查无问题后,在出口商提交的《出口申报书》上注明合格,盖章后提交海关,或另行附上检查合格证明书。缺少这些证明文件的动植物将不允许出口。

  2、栽培地检查

  出口植物的防疫检查原则上在出口时进行,但对于某些植物进口国可能要求日本进行栽培地检查,日本为保证本国出口植物的品质,有时也规定某些植物出口前须进行栽培地检查。出口上述植物时,要先通过栽培地检查后才能进行一般出口检查。目前规定进行栽培地检查的植物主要是百合和郁金香。如有植物防疫官或原产地的市、町、村长开具的证明书,证明出口的植物为野生植物,则不需进行栽培地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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